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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四川省第二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秘书处    发布于:2022-10-11    文字:【】【】【
摘要:转自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http://scskl.cn/#/detail/2c92808283b5cf780183bc00155c000d

各市(州)社科联、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社科联,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省政府第142号令),做好四川省第二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四川省第二十次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22年9月29日)审议通过《四川省第二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附件:四川省第二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评奖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附件

四川省第二十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17〕8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38号)精神,推进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省政府第142号令)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促进巴蜀文化繁荣发展,推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奋力推动新时代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

  第二章 机构职能

  第二条 评奖工作在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设立省评奖委员会,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省评奖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社科联提出,经省委宣传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评奖委员会负责制定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原则、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审定获奖成果及奖励等级,决定评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省评奖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次任期两年。

  第四条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社科联,主要职责是提出省评奖委员会组成人选建议名单;对《评奖办法》提出修订意见,修订《评奖实施细则》;组织申报;开展资格审查、指导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评审和复审;受理异议;完成省评奖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省评奖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由本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在省社会科学评奖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在初评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获奖成果及其等级。

  第六条 设立纪律监督组,由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省社科联机关纪委、省人大社科界代表、省政协社科界委员及社科知名专家组成,负责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纪律监督。

  第三章 评奖范围

  第七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定期限内(评奖年的前两年),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正式出版(以第一次版、印时间为准)的专著(含个人的专题论文集)、译著、古籍整理成果、工具书、科普读物;经省级及其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刊型内部资料上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未曾公开发表但被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推广,或被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采纳,或直接吸收进省、部级及其以上重要文件并出具证明的研究报告(以证明出具时间为准);未曾公开发表但已结题的国家社科基金、省社科规划项目(以结项证书时间为准)。

  第八条 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一般应当在规定年限之内出版或发表。在规定年限之前2—3次未曾获奖又确有重大社会经济价值或理论创新价值,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但须出具省、部级及其以上党政机关采用证明,并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鉴定确认其资格。

  第九条 省外、国外的作者,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并具有很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也可申报参评。

  第十条 全省作者与省外或国外作者合作,由全省作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由全省作者完成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可以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 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的研究成果,其内容偏重于社会科学的可以申报参评;公开出版的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以论文类成果申报参评;丛书不能作为一项整体成果申报参评,而只能以其中完整的单本著作独立申报;围绕同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在评奖规定时间内发表的系列论文,可作为系列论文申报参评,如不是围绕同一个专题而发表的论文,不能以系列论文申报参评;多卷本的专著,须待各卷出齐后并以最后一卷的出版时间为准统一申报;列为国家、部委或全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成果,须出具结项证书,方可申报,不接受阶段性成果的申报。

  第十二条 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属申报参评范围:各类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年鉴;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及简单剪辑转抄的资料书;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研究成果;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国家秘密的研究成果;已获省、部级及其以上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或国家“五个一工程”研究成果。

  第四章 奖项设置

  第十三条 本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二、三等奖限额为4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0项,二等奖120项左右,三等奖250项左右。荣誉奖根据实际情况产生。

  第五章 评奖标准

  第十四条 凡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创新,提出很重要的新观点,填补了某项学科的空白,学术水平高,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重要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重要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鲜明的新观点,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对学科建设有较大的贡献,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选题有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新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某些新的认识,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学科建设有一定贡献,在省内有一定影响。

  2.应用研究成果

  一等奖:选题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经过系统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有重大的理论与应用价值,得到了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或采用,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效果,社会评价高,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选题为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过比较系统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有较大的理论与应用价值,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效果,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选题有现实意义,经过调查和研究,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和解决问题,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有一定作用。

  3.科普读物

  一等奖:观点正确,表述科学,特色鲜明,科学性、普及性很强,发行量大、影响面广,社会评价高,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发挥重大作用,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观点正确,表述科学,新颖生动,科学性、普及性强,社会评价好,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发挥较好作用,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观点正确,通俗易懂,科学性、普及性较强,受到读者好评,对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发挥作用,在省内有一定影响。

  4.工具书(含资料书)

  一等奖:资料非常丰富,数据精准,文字流畅,编排科学,检索方便,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对理论研究、学术交流起了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资料丰富,数据准确,编排得当,检索方便,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对学术交流、学术研究起了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充分肯定,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资料较为丰富,数据准确,检索方便,具有一定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在省内有一定的影响。

  5.译著(含少数民族文字翻译)

  一等奖:所翻译的著作是国外(或少数民族)经典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我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义重大,学术价值高,译文流畅、通达,质量很高,得到学术界充分肯定,在国内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所翻译的著作是国外(或少数民族)经典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我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意义大,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译文质量高,得到学术界普遍肯定,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选题正确,译文准确,有一定学术价值,在省内有一定影响。

  6.古籍整理成果

  一等奖:底本恰当,版本齐全,校订精密,考据精详,立例精当,方法科学,具有突出的新意和创见,学术价值很高,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在国内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底本恰当,版本全面,征引广博,考据缜密,诠释准确,立例恰当,方法科学,有较多新意,得到学术界普遍好评,在省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底本恰当,版本搜集比较齐全,征引比较广博,考据比较审慎,诠释准确,立例恰当,方法科学,确有新意,得到学术界好评,在省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五条 荣誉奖

  学术造诣较深,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年龄70周岁以上的知名专家,过去评奖中曾获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申报参评的个人成果符合二等奖及其以上标准,且未曾获得过荣誉奖者,可授予荣誉奖;省外、国外的知名学者,对研究和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有突出贡献的优秀成果,亦可授予荣誉奖。

  第六章 申报办法

  第十六条 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者登录四川省社科评奖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打印《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申报评审表》),按要求份数将其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材料一并交申报处。

  第十七条 申报者可选择以个人、集体或单位名义进行申报。以集体或单位名义申报须在《申报评审表》“集体成果申报”予以说明,以单位名义申报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参评成果不得多渠道申报。省级单位及地处成都市的高校的作者,视成果内容向相关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申报;市(州)单位或地处市(州)的高校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作者,向所在市(州)社科联申报;已成立社科联组织的高校的作者,向本校(院)社科联申报;个别特殊情况者,可通过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转交相关初评机构。

  第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申报,一位作者最多申报或参与2项,其中,独立完成成果限申报1项,多人合作成果可再申报1项。以集体或单位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项数。

  第二十条 多人合作的成果,应视贡献大小,经课题组讨论协商,明确5名主研人员,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若以个人或部分成员申报,须出具课题组协商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评审结束后由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不退还本人。

  第七章 评奖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评奖范围和申报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初评

  初评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州)社科联和高校社科联组织。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初评机构由其常务理事会民主推举产生;市(州)社科联初评机构由当地社科联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报所在市(州)委宣传部批准;高校社科联初评机构由各高校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报校党委批准。评审员名单报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初评机构根据评奖标准和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推荐指标,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推荐成果的同意票须超过评审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初评机构在推荐成果的《申报评审表》上签署推荐意见,按要求向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推荐成果的评奖材料。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报送的推荐成果进行资格复审后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

  第二十四条 学科评审组评审

  学科评审组根据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建议各等级优秀成果奖的控制数,按评奖标准严格评审。评审员认真审读申报成果(每项成果审读评审员不得少于3人),按评奖标准对申报成果逐项打分、排序,提出入围建议及审读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学科评审组评审会议,评审员逐项汇报审读情况、取舍意见和建议获奖等级,经民主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建议的获奖成果的同意票须超过评审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学科评审组在建议获奖成果的《申报评审表》上签署评审意见,提出建议获奖等级。

  学科评审组要重视应用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和冷门“绝学”研究,适当增加其获奖比例。

  第二十五条 复审

  省评奖委员会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若干专家复审组,对学科评审组建议获荣誉奖和一、二等奖的成果进行综合复审,经民主评议提出建议等级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凡建议的获奖成果及等级的同意票须超过评审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议获奖成果及等级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

  第二十六条 终审

  省评奖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建议获奖成果进行终审,在充分酝酿、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拟获奖成果及其等级。拟获二、三等奖的成果,若无异议视为通过;拟获荣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成果出现较大争议时,省评奖委员会有权对奖项等级进行适当调整,由省评奖委员会讨论、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省评奖委员会评审表决时,出席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其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奖成果的同意票须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公告

  经省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荣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在《四川日报》、四川省社科联官网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30天。

  四川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接受社会监督,在公示、公告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对成果的意识形态、参评资格、成果权属、科研诚信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对获奖成果奖励等级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二十八条 颁奖

  荣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报请省政府核准后,由省评奖委员会召开颁奖大会颁奖。

  第八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初评机构、学科评审组、专家复审组及省评奖委员会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及直系亲属有成果进入评审程序,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作为该成果评审员;凡有省评奖委员会委员及直系亲属的成果参加终审,在评议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成果时应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该项成果的投票。学科评审组评委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九章 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获荣誉奖和一、二、三等奖的成果,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获奖通知书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岗位聘用、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 评奖纪律

  第三十一条 申报成果作者必须严守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按《评奖办法》和《评奖实施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凡参评成果或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由省评奖委员会委托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一经查实,取消成果参评资格,或撤销已获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通知作者所在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10年内不准申报参评。

  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奖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评奖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若有徇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参加本次评奖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省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奖专家进行诚信管理,建立专家诚信档案作为遴选依据。

  第三十四条 纪律监督组对评奖工作进行纪律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细则经四川省社会科学评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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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202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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